應備文件

車險任意保險理賠應備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3. 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4. 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者,加附公路監理機關報廢證明文件

(一)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險體傷

  1. 理賠申請書 (由本公司提供)
  2. 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3. 診斷書
  4. 醫療費收據
  5. 療養費收據或其他補助收據
  6. 和解書或判決書
  7. 戶口名簿影本
  8.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依第六條行使直接請求權者免)

(二)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死亡

  1. 理賠申請書 (由本公司提供)
  2. 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3. 死亡證明書
  4. 除戶戶口名簿謄本
  5. 和解書或判決書
  6.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三)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財損

  1. 理賠申請書 (由本公司提供)
  2. 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3. 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4. 發票或其他憑證
  5. 照片
  6. 和解書或判決書
  7.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1. 理賠申請書 (由本公司提供)
  2. 警方之失竊證明書正本
  3. 汽車鑰匙
  4. 汽車出廠證明或進口證明書及貨物完稅證明正本
  5. 汽車註銷牌照登記申請書 (須辦妥註銷手續,但已確定被保險汽車下落而無法回復持有者,不在此限)
  6.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
  7. 讓渡書兩份 (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8. 汽車過戶登記申請書二份 (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9. 車主身分證影本或公司營業執照影本
  10. 汽車異動證明書二份 (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應備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由本公司提供)
  2. 請求權人身分證名
  3.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 合格醫師診斷書
  5.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或影本加蓋醫療單位與正本相符之印章)
  6. 同意查閱病例聲明書

  1. 理賠申請書 (由本公司提供)
  2. 請求權人身分證名
  3.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 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診斷書
  5. 同意複檢聲明書

  1. 理賠申請書 (由本公司提供)
  2. 請求權人身分證名
  3.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
  5. 除戶戶口名簿謄本

常見Q&A

如車輛不幸泡水,且水位已達到輪胎一半以上或超過車底板,有可能導致引擎電腦等重要零件受損。在此情況下,建議不要發動引擎,以避免引擎汽缸內部進水,並儘快聯繫修理廠拖回維修。
詳情請參考富邦產險的「車輛泡水處理參考建議」,以獲取更多相關信息。

如您已投保「汽車泡水車補償損失保險」或「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等天災型商品,於愛車拖吊進廠後,請修理廠先行檢視車況,並對受損部位進行估價,隨後通知保險公司派員進行勘查與拍照。同時可留存由村里長或消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機關出具的災害受損證明,並在申請理賠時一併提交給保險公司。

本公司理賠亦提供多元化管道,可依下列管道申請:

  1. 被保險人或代理人臨櫃申請。
  2. 修理廠代辦。
  3. 郵寄或傳真申請。
  4. 線上理賠通報

此外,您也可以參考富邦產險的”優質服務”專區,以獲取更多相關信息。

發生交通事故時切勿慌亂,應立即打電話向警方報案及撥打本公司24小時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9-888通知,本公司將會視情況派員至現場協助客戶處理。如為有人受傷之交通事故,應儘速協助傷者送醫急救。為配合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要,應暫時保留現場,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本公司理賠管道多元化,可依下列管道申請:

  1. 被保險人或代理人臨櫃申請。
  2. 修理廠代辦。
  3. 郵寄或傳真申請。
  4. 線上理賠通報

此外,您也可以參考富邦產險的 "優質服務" 專區,以獲取更多相關信息。

  1. 刑事責任:指的是在交通事故過程中,肇事者因不當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需負擔的法律責任。
  2. 民事責任:指的是肇事者在事故中因不當行為造成他人損害,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肇事者無故意或過失,則無賠償責任。 
  3. 行政責任:指的是肇事者在事故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的行為,需接受如罰鍰、記點、講習、吊照等行政處罰。

交通事故常因加害人故意逃避或無能力賠償,導致受害人經濟生活發生困難。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特別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保障車禍事故受害人。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人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
.殘廢給付:每人最高200萬元。
.死亡給付:每人定額給付200萬。

*每一事故理賠無上限。

凡是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零時起發生之事故,即適用於修正後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1. 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 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 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 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 (病房費之差額每日以1500元為限,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3. 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
  4. 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勢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為限。 (看護費每日以1200元為限,最高以30日為限)

為避免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因肇事車輛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而無法請求補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設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使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範圍內能獲得補償。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4.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而機車駕駛人因天雨路滑而自行摔車受傷屬於單一事故,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之事故,故無法賠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理賠可以使用醫療單據副本,只要在醫療單據影印本上加蓋醫院章即可。

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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